重庆收债公司解答公司工业不能偿还个人债务
重庆收债公司解答公司工业不能偿还个人债务
本期导读
我国公司法规矩,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其工业必须独立于股东工业,股东不得乱用股东权力损害公司或许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乱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务人的利益,不然,股东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则责任,本期择选几篇与公司工业、债务债务有关的案例,供应给大家作学习了解。
· 实 例 简 介 ·
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周某;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赵某,股东为乙公司、钱某及孙某。赵某一起又是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持乙公司90%股权,其女持乙公司10%股权。
自2007年11月,赵某、乙公司屡次向周某、A公司告贷,逾期未偿还的告贷金额达2490万元。
因为无力偿还告贷,赵某假造甲公司印章,于2008年7月2日与A公司签定《房地产转让协议》,约好甲公司将64号、66号、68号房子及房产项下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A公司,转让价款与上述告贷本息相折抵
2008年9月1日,甲公司抉择分立为三家公司,即保存甲公司,新设投资公司、汽配公司;并将64号、68号房产切割给新建立的投资公司;分立前的公司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至起诉前,赵某持有投资公司90%股权,其孙女持有10%。
因为甲公司未实施《房地产转让协议》,A公司提请诉讼,恳求判令甲公司、投资公司、汽配公司等实施协议,交给诉争房地产、处理过户手续,并承担违约金,赵某及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成果
本案历经法院一审、二审、再审、最高法院提审,终究判决投资公司向A公司转让房子,赵某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赵某、乙公司、投资公司连带赔偿A公司损失,甲公司不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关于赵某以甲公司名义签定协议的效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矩:“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应当遵循法则、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责任和勤勉责任。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不得侵吞公司的工业。”法定代表人不得利用职权,以公司工业为其个人偿还债务,是公司法规矩的忠实责任的基本要求,不论公司章程是否作出特别规矩。本案赵某私刻公章,以甲公司工业偿还其个人及个人控制的乙公司的债务,归于违反法定忠实责任的无权代表行为。
重庆收债公司关于赵某无权代表行为的对外效能。我国合同法第五十条规矩:“法人或许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跨越权限缔结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跨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用。”相对人是否知道或许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越权,应当结合法则规矩、生意的性质和金额以及具体生意情境予以概括判定。假定赵某作为法定代表人以甲公司名义转让房产,A公司向甲公司支付相应转让款,此归于公司正常的运营活动,即使甲公司内部章程对赵某代表权有限制性规矩,也不具有对抗外部相对人的效能。但是本案所涉的协议条款使甲公司只承担巨额债务而不能取得任何对价,不归于公司正常的运营活动,且赵某一起代表公司和个人签约,行为结果是将公司利益转移给个人,具有明显的跨越代表权的外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矩:“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许实践控制人供应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许股东大会抉择。”该条款阐明公司法对相关担保这种无对价的特别生意,对代表权做了限制性规矩,必须经股东会赞同。为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清偿债务的性质较相关担保更为严峻,公司直接对外承担债务而不能取得运营利益,如未经股东会赞同,将构成侵吞公司工业的行为。A公司知晓甲公司由几名股东组成,并专门聘请律师草拟协议,在赵某不能供应股东会赞同证明的景象下,A公司依据协议内容理应知道赵某的行为不是为甲公司运营活动所从事的职务行为,而是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矩的侵吞公司工业行为。A公司以协议和委托书加盖了甲公司公章为由建议好意信赖赵某代表权的理由不能成立。概括考虑本案的生意过程和实际,A公司应当知道赵某的签约跨越代表权限,A公司不归于合同法第五十条维护的好意相对人,高院确认赵某代表行为无效、房地产转让协议不能捆绑甲公司并无不当。甲公司对本案协议的签定并不知情,对赵某私刻公章的行为也不具有管理上的失职,A公司要求甲公司依据房地产转让协议承担责任的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撑。
关于赵某、乙公司、投资公司和汽配公司的责任。在房地产转让协议对甲公司没有捆绑力的情况下,赵某应就其无权代表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定代表人代表准则是署理在商事企业法人领域的特别规矩,在无清晰规矩时,能够适用署理的一般规矩。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矩:“行为人没有署理权、跨越署理权或许署理权中止后以被署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未经被署理人追认,对被署理人不发生效能,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因此,赵某应当承担继续实施协议的责任,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另一方面,赵某和乙公司既是告贷人,也在协议中清晰标明连带承担过户房产的责任,不受A公司和甲公司之间协议效能的影响,该约好不违反我国法则法规的强制性规矩,故应当确认房地产转让协议中关于赵某、乙公司和A公司之间的以房抵债的部分合法有用。本案中,甲公司资产切割时本应将房产分配给原股东乙公司,赵某却通过新设投资公司,转移诉争的两套房产和其他工业至投资公司名下,并组织投资公司将第012083号房产用于偿还赵某欠案外人的债务,然后躲避债务,严峻损害债务人A公司的利益。投资公司由赵某持90%股权、其女持10%股权,公司资产与赵某个人资产混淆,实践为赵某控制的东西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矩,投资公司应对赵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裁 判 要 旨
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矩,法定代表人不得利用职权,以公司工业为其个人偿还债务。这是对公司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忠实责任的基本要求。法定代表人私刻公章,以公司工业偿还其个人及个人控制的公司的债务,归于违反法定忠实责任的无权代表行为。该行为的效能取决于相对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跨越署理权限。对此,应当结合法则规矩、生意的性质和金额以及具体生意情境予以概括判定。若相对人知道法定代表人跨越权限的,则该行为对公司不具有捆绑力,由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
律师解析
一、法定代表人跨越权限签定的合同是否有用,取决于相对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跨越署理权限。因此,在生意的过程中,相对人应当善尽审查责任,对合同的内容是否归于正常的运营活动、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是否代表了公司的实在意思、公司供应担保的情况下是否有股东会抉择等。
二、若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跨越署理权限,则该行为无效,对公司不具有捆绑力,但是相对人能够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担相应的责任。若法定代表人利用相关公司转移工业,发生公司与个人工业混淆,则相关公司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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