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收账公司成年子女的债款父母有义务为其归还吗?
重庆收账公司成年子女的债款父母有义务为其归还吗?
问:近来,陈某收到广东某律所发来的立案奉告函,函称其子小陈于2017年4月向某银行假贷,至今现已逾期二百多天,本息约两万多元。函中罗列了多个法律条款描述小陈这一行为的严重后果,并多次给陈某配偶打电话,要求替小陈还钱。可是小陈现已离家一年多了,亲戚朋友都联系不上。有些慌了的陈某咨询,儿子现已二十岁了,父母还有义务为他还款吗?
答:依据《民法总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成年人为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在本案中,小陈出生于1998年5月,现已成年,归于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自行还款,父母没有替他还款的义务,如果父母自愿代其还款则另当别论。借款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陈还款。若诉讼期间小陈仍下落不明,或经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法院可公告送达,若借款人未参与诉讼,法院能够缺席判决。判决书亦需通过公告送达的办法向借款人送达,借款方不该强制陈某配偶还款,更不该以此为由打扰陈某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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