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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借单没有约好还款期限,该怎么要回钱?

重庆收账公司借单没有约好还款期限,该怎么要回钱?

 没有约好还款期限的借单要怎么申述呢?依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则,债务人能够随时向债权人实行义务,债权人也能够随时要求债务人实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具体状况还请看下文!

 【案子背景】

2009年8月3日,王某因经商急需资金周转,遂向朋友李某告贷人民币20万元,两边约好告贷期限为一年,2010年8月3日,王某归还了李某10万元告贷,但表示剩下的10万元暂时无力偿还。经李某赞同,当日王某将尚欠的10万元告贷重新出具了一张没有还款期限借单给李某。2012年10月1日,李某向王某催还尚欠的10万元告贷,但遭到王某回绝。2012年11月5日,李某拟向法院申述,要求王某归还10万元欠款。

 那么像上述案子中,没有约好还款期限的借单要怎么申述呢?

重庆收账公司【律师说法】

(一)没有实行期限的债务联系,依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则,债务人能够随时向债权人实行义务,债权人也能够随时要求债务人实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而其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力人建议权力而义务人回绝实行义务之日起核算。但如果债权人未曾建议权力的就不能开端核算时效。债务人回绝实行义务包括两种状况:一是明确回绝实行,诉讼时效从回绝时起算;二是消极不实行(如债权人给债务人写信要求实行义务,债务人不回信也不实行),在债权人建议权力且给其必要的准备时间(又叫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未实行的,视为债务人回绝实行义务,诉讼时效应从宽限期届满时开端核算。

(二)诉讼时效因权力人建议权力或者义务人赞同实行义务而中止后,权力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建议权力或义务人再次赞同实行义务的,能够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止。从再次中止时起,诉讼时效期间要再次重新开端核算,且中止次数法律上并无约束,能够屡次中止。也就是说,在开端核算时效的2年中,只需权力人又建议权力或者义务人又赞同实行义务,则这2年的诉讼时效就以再次建议权力或再次赞同实行义务之日起重新开端核算。但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应以有证明力的方式进行,如书证请求,有证人在场等,权力人对此负有举证责任,要避免空口无凭而难以查验的现象,否则诉讼时效不能中止。

(三)债权人若一直没有建议权力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债务联系产生之日起核算20年,超越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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