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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要债公司夫妻债务家庭一起运营的问题重庆要债公司夫妻债务家庭一起运营的问题 本条所举家事署理的领域较为狭窄,系专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未将家庭运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运营的农村承揽运营户两类以家庭成员一起参与运营的情况纳入其中。那上述两类以家庭成员一起参与运营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揽运营户在生产运营活动中,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是否应当纳入到家事署理的领域之内呢? 我们以为,应当适当扩充家事署理的概念来妥善解决此类问题。如果存在家庭一起运营的客观情形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家庭生产运营以个人名义对外从事的民事行为,根据权利义务的一致性,相关债款可以应债权人的请求确定由家庭财产承担。该观念,其实在《解释》第三条的相关内容中得到了印证,即债权人可以证明该债款用于夫妻“一起生产运营”的,可以属于夫妻一起债款为由主张权利。 本文由重庆要债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