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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在履行依据中没有对债款性质作出清晰的认定时,哪些景象,履行机构应当告知请求履行人另行诉讼清晰债款性质?重庆收账公司在履行依据中没有对债款性质作出清晰的认定时,哪些景象,履行机构应当告知请求履行人另行诉讼清晰债款性质? 答:实践中,有些被履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构成的负债,尽管形式上不存在《婚姻法解说(二)》第24条但书内容规则的归于个人债款的景象,但存在一些从法理上或情理上宜作为个人债款处理,或者是履行机构在听证检查中,当事人均未充分举证导致债款性质难以判别的景象。关于这些状况,从平衡保护请求履行人债权实现和被履行人爱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经过请求履行人另行诉讼处理为妥,而不宜在履行程序中直接作出债款性质的判别。此外,关于被履行人个人名义所负的婚前债款,根据《婚姻法解说(二)》第23条规则,原则上为个人债款,但债权人证明该债款利益用于婚后家庭生活的,按共同债款处理。对此,听证检查中或许存在请求履行人就债款利益是否用于被履行人婚后家庭生活,举证不能或举证缺乏,这种景象相同不宜在履行程序中作债款性质判别,以另行诉讼的方法处理较妥 综上,重庆收账公司我们以为关于具备下列景象之一的案子,请求履行人坚持要求按共同债款处理的,应当告知其另行诉讼清晰债款性质: (一)被履行人或其爱人举证证明请求履行人知晓该债款系被履行人根据赌博、吸毒等不合理开销所担负的; (二)被履行人爱人举证证明该债款为请求履行人与被履行人恶意勾结构成,或许危害其合法权益的; (三)被履行人或其爱人举证证明该债款构成于被履行人婚姻关系订立之前,且请求履行人无证据或所举证据缺乏以证明该债款利益用于被履行人家庭共同生活的; (四)根据该债款的性质应归于被履行人个人债款的; (五)其他履行中难以作出债款性质判别的。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