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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请求产业保全办法重庆收账公司请求产业保全办法 《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则:“人民法院关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许其它原因,使判定不能履行的案件,能够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作出产业保全的裁定”。第101条规则:“利害关系人因状况紧急,不当即请求产业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补偿的危害的,能够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请求采纳产业保全办法”。这就是说,当事人可根据“产业保全和先予履行”的规则,及时采纳产业保全办法,避免或减轻经济损失。在当前资金紧张、组织生产要素困难的状况下,的确有不少债款人货款不按合同及时结清,拖债、搪债现象适当普遍,有的即便公证机关作出判定或人民法院作出判定,也往往难以履行;有的债款人实质上是在进行经济欺诈活动。遇到这些状况,债权人可根据上述规则,在向人民法院提出债款诉讼的同时递交一份产业保全请求,并提供有关债款人的产业状况,以便于人民法院采纳查封、扣押、冻结或许法律规则的其它办法。如遇债款人经济欺诈,债权人可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请求产业保全办法,以防债款人搬运产业,形成债权人经济损失。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