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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夫妻一方举债,部分用于夫妻一起日子景象下的确定

重庆收账公司夫妻一方举债,部分用于夫妻一起日子景象下的确定

 问题布景:再婚夫妻一方单独大额举债用于属婚前个人的公司运营、支付车房首付款及向另一方的子女转款,另一方能否以告贷显着超出家庭日子需要且实践未直接使用该笔金钱及未享有所得利益为由抗辩,建议告贷不属于夫妻一起债款?

 再审观点:应综合考量未举债一方是否与债权人达到告贷合意,是否参加告贷过程、参加生产运营活动等要素,并将告贷用处进行区别确定。

 (节选)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中,陈光霞与李路平系再婚夫妻,陈光霞作为某单位正式职工,且双方并未有子女抚养教育、白叟赡养等问题,陈光霞的收入应能维持正常的家庭日常日子。根据原审法院核定,刘丽君出告贷的本金为321.2万元,显着超出目前一个正常家庭日常日子需要。现有依据无法体现陈光霞参加了李路平向刘丽君的告贷过程,也不足以证明陈光霞参加了利峰公司运营,陈光霞未从公司运营中获取利益。而李路平向陈光霞的女儿徐航转款的行为,仅能证明李路平与徐航有转款的行为,或者说可能有赠予、债权债款等联系,但不能证明在陈光霞与李路平夫妻联系存续期间,该金钱系刘丽君向李路平的告贷而用于了夫妻一起日子。从现有依据能够看出,李路平所付购车的首付款17.09万元及购房的首付款14.37万元系从李路平收到刘丽君告贷的卡内转出,宜确定为刘丽君的告贷用于了夫妻一起日子。故二审法院认为案涉债款金额大,陈光霞与李路平系再婚夫妻,夫妻联系存续期间较短,且无足够依据证明告贷行为系陈光霞与李路平的合意行为,若陈光霞对李路平的所有大额债款都要承担还款职责,不符合公正原则,合情合理。故本院认为,陈光霞应对案涉告贷本金的31.46万元及利息承担一起还款职责。【参考事例:(2020)川民再525号】

 小结:关于夫妻联系中未举债一方是否应当偿还另一方的大额债款,应当综合考量其是否与债权人达到告贷合意,是否参加告贷过程、参加生产运营活动等要素。而关于夫妻一方单独大额举债,且无依据证明用于了夫妻一起日子,夫妻另一方就没有还款的义务。故原则上,举债人有还款的义务,而举债人的爱人不必然对债款承担还款义务。实践中,应对举债的用处进行严格区别,对一起债款的确定进行灵活把握。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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