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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将“举债意图规范”确定为确定夫妻一起债款的唯一规范重庆收账公司将“举债意图规范”确定为确定夫妻一起债款的唯一规范 从法令位阶上考虑,《婚姻法》第41条规矩的举债意图规范是确定夫妻一起债款所应采取的规范,《司法解释一》、《司法解释二》与《补充规矩》作为司法解释均应在《婚姻法》第41条的基础上适用。需求留意的是,第一,如前所述,《婚姻法》第41条适用的条件“离婚时”不具存在合理性和必要性,笔者建议对其进行修正,将其适用扩展至所有夫妻一起债款处置。第二,“为一起生活”举借不只包含“为日常生活”,还应包含夫妻合意举借的债款。从婚姻法理论考虑,婚姻是男女两性自愿结合以一起生活为意图的社会联系,夫妻债务债款联系作为受《合同法》调整的法令联系具有相对性,无论是夫妻一起财产制仍是夫妻一起债款一起偿还的准则设计都是根据婚姻联系“以一起生活为意图”的当然属性,因而夫妻一起债款以“一起生活意图”规范确定是符合婚姻联系属性的。 举证责任的分配方面,2001年《婚姻法》并未规矩“为一起生活所负”的举证责任由哪一方承当。笔者以为,在《婚姻法》没有规矩的情况下,该举证责任的分配应当遵从我国民事诉讼“谁建议谁举证”的一般规矩,区别婚姻联系内外部分别由债款人或许债务人举证。在债务人建议确定为夫妻一起债款的景象下,由债务人证明其告贷用于夫妻一起生活或许虽未用于夫妻一起生活但告贷时其有正当理由坚信该告贷将用于夫妻一起生活。 有观点以为,通常情况下,债务人是婚姻联系的局外人,对婚姻联系内部事务无从了解,因而由债务人举证并不稳当。笔者以为,首先,债款人爱人作为非债款联系当事人而面对承当他人债款的风险已经是法令为维护债务人利益而作的牺牲,再令债款人爱人承当告贷并未用于夫妻一起生活的举证责任不光显失公正,更是无法完成维护妇女权益这一婚姻法基本原则。其次,需求留意的是,债务人始终不是债务债款联系中的弱者,相反,其在债务债款联系中具有相当大的主动权。债务人彻底有能力在债务债款联系成立时要求债款人证明用处或提供担保又或要求债款夫妻共签,在存在如此多的事前防范措施的景象下,如果债务人仍让自己陷于既无法完成债务又无法证明用处的境地,只能以为其未尽到最基本的风险防范义务,是“自傲风险”的行为。其次,在由债务人承当举证责任的安排下,可以适当下降对债务人的举证要求。即债务人只需证明该告贷已用于夫妻一起生活或许其同意出借时有理由坚信债款人告贷将用于夫妻一起生活均可视为完成了举证责任。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