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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针对债款是否为一起债款的认定,经过“实行追加被实行人—贰言之诉”的途径处理。重庆收账公司针对债款是否为一起债款的认定,经过“实行追加被实行人—贰言之诉”的途径处理。 对实行根据中确认的债款是否为一起债款的认定,可以在实行案子中初步判断,如认为债款为夫妻一起债款,可以裁决追加被实行人之配偶为被实行人。如追加被实行人不服,可以提起贰言之诉。 但是,在现行诉讼形式下,经过贰言之诉检查追加被实行人的裁决的路径好像尚不通畅,第二百二十七条清晰其领域为“案外人对实行标的提出书面贰言的”,是否可以适用于检查追加被实行人的实行裁决尚存疑问。而权宜下根据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则以“实行贰言——复议”之形式审理债款是否为一起债款,也不失为一种暂时的挑选。 对此,理论及实务界常有树立独自针对追加、改变被实行人的诉讼形式的呼声。“关于其他较为复杂的改变、追加,则应经过诉讼程序予以救助,以实现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诉讼权利的对等和利益平衡。”[1]学习台湾地区的诉讼形式,应归于债款人贰言之诉制度, “实行名义建立后,有消除或阻碍债务人恳求之事由产生,债款人得于强制实行程序完结前,向实行法院对债务人提起贰言之诉”,“实行名义无确认判定同一之效力者,于实行名义建立前,如有债务不建立或消除或阻碍债务人恳求之事由产生,债款人亦得于强制实行程序完结前提起贰言之诉”[2]。债款人贰言之诉的事由包含:债务消除、债务阻碍暂不实行、债务不建立及“非实行名义所及事由”,而所谓“非实行名义所及事由”,为债务人关于实行名义所载之债款人或继受人,或其他因实行名义之扩张所及之人参加实行时,涉及实体问题,并非实行中可以认定,经过债款人贰言之诉的形式处理。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