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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保证人优先追偿权法

重庆收账公司保证人优先追偿权法 

 指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职责之后,有向债务人恳求归还的权力。在一般情况下,保证人只有在清偿了其担保的债权后,才可向债务人建议追偿权。但在特别情况下,保证人也可以预先行使迫偿权。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工业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法令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仍对债权人负有保证清偿的职责。假设保证人不预先追偿,等破产工业被分割结束后,就会失掉追偿对象,形成无法弥补的丢掉。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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