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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关于审理触及夫妻债款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说重庆收账公司关于审理触及夫妻债款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说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实施) 为正确审理触及夫妻债款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说。 第一条 夫妻双方一起签字或许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一起意思表明所负的债款,应当认定为夫妻一起债款。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所负的债款,债权人以属于夫妻一起债款为由主张权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所负的债款,债权人以属于夫妻一起债款为由主张权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可以证明该债款用于夫妻一起生活、一起生产经营或许基于夫妻双方一起意思表明的在外。 第四条 本解说自2018年1月18日起实施。 本解说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说与本解说相抵触的,以本解说为准。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