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要债公司债款转让未经债款人赞同,对债款人是否产生效能?重庆要债公司债款转让未经债款人赞同,对债款人是否产生效能? 2006 年2月4日,王某向宋某借款1万,约好一年后还款,但到期后王某找各种理由延迟归还。某日,宋某遇到街坊张某,谈到王某拖欠房款不还之事,张某说他还欠着王某1万元借款未还。宋某觉得对王某追款无望,遂将1万元债款转让给了张某,并告诉了王某,张某以此要求与张某进行抵消,王则认为,张某与宋某之间的债款转让没有征得其赞同,且张某与宋某之间底子就不存在债款债款联系。因而,该债款转让无效,不赞同抵消。在要求张某还款吴国的情况下,王某将张某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定宋某与张某之间的债款转让无效,张某归还欠他的1万元。 结果:债款人可以抵消,法院驳回原告诉讼 除法律还有规则和双方还有约好外,债款人转让债款不必取得债款人的赞同,只要债款的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转让债款协议,且告诉了债款人。未经告诉该转让对债款人不产生效能。”可见债款转让不必通过债款人赞同,债款人实行对债款人的奉告责任债款转让就对债款人产生效能。 故法院判定宋某与张某之间的债款转让对债款人王某有用,张某可以凭此债款对王某行使抵消权,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重庆要债公司律师说法: 什么是债款转让?指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力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其性质上仍然是一种合同。合同权力转让的作用是原合同主体的改变:一是转让方退出原合同联系,由受让人替代其债款人地位:二是转让方不退出原合同联系,与受让方一起成为原合同的债款人。 怎么正确认识债款转让与债款人赞同的联系呢?债款人对自己所有的债款的处置应该是彻底自主的.债款的转让是债款人和受让人之间产生的合同联系,债款人并不是转让合同一方的当事人,所以债款人的赞同与否并不影响债款转让的成立。但债款的转让涉及到债款人向谁实行债款有用的问题,所以,债款人转让权力,应当告诉债款人,只要告诉债款人后,该债款转让才能对债款人产生法律效能。 本文由重庆要债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