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收账公司代位权诉讼不扫除次债款胶葛在一定条件下仍经过裁定程序处理重庆收账公司代位权诉讼不扫除次债款胶葛在一定条件下仍经过裁定程序处理 实践中,不少次债款人系因正当事由未清偿到期债款,亦或债款人、次债款人行将恳求裁定处理次债务债款争议,这些情形下,彻底扫除债款人与次债款人的裁定组织,也不尽合理。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他字第19号答复指出:“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与债款人、次债款人之间的合同胶葛归于不同的法律联系,债款人和次债款人之间事前订有裁定条款的,债款人或次债款人有权依据裁定条款就双方之间的合同争议恳求裁定,债务人并非该合同法律联系的一方当事人,无权对此提出异议。审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则中止代位权诉讼,待裁定判决产生法律效力后再康复审理。”可见,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虽不受调整次债款联系的裁定协议的束缚,但代位权胶葛的实体审理并不彻底扫除次债款胶葛经过裁定程序处理的空间。 然而,不问条件地答应债款人、次债款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另行提起裁定,或许导致债款人、次债款人恶意利用裁定协议拖延代位权诉讼。因而,有必要束缚次债款胶葛在代位权诉讼之外另行经过裁定程序处理的条件。遵循维护债务人的价值取向,同时兼顾债款人、次债款人的裁定合意,可作以下几方面考虑: 第一,依据最高法院民二庭上述答复意见,债款人与次债款人应当事前缔结裁定条款。裁定协议是在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才签订的,债款人、次债款人不得建议先行经过裁定程序处理次债款胶葛。 第二,债款人、次债款人就次债款联系恳求裁定应当有时间节点束缚。关于详细的恳求节点,有观点以为应当参照《裁定法》第26条的规则,债款人、次债款人应当在首次开庭前向法院提交裁定协议,否则视为抛弃裁定协议。最高法院在作出前述答复的分析中则以为:“次债款人提出存在裁定协议的建议并非是要对抗法院对代位权诉讼的统辖权,能够看做是就其与债款人之间的合同联系提出抗辩,建议依据双方事前缔结的有效裁定协议处理相关争议,在性质上可被视为当事人对相关现实的举证行为,应当受限于《民事诉讼法》有关举证期限的束缚……要到达阻却代位权诉讼继续审理的成果,次债款人除了应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裁定协议外,还应在此期限内提起裁定恳求。”(郁琳:《代位权诉讼司法统辖与裁定统辖抵触的处理》,载《商事审判辅导》2013年第4辑(总第36辑)) 第三,裁定标的应为次债务债款联系,并且,如债款人恳求裁定,裁定恳求应当与债务人建议代位行使次债务的恳求内容有重合;如次债款人恳求裁定,裁定恳求应当指向次债务的消除、减损或行使妨碍。举例来说,如债务人建议代位行使的次债务是债款人对次债款人的多笔到期货款,则债款人欲中止代位权诉讼,其裁定恳求内容能够是全部货款,也能够是部分货款,但不得仅仅逾期付款违约金;次债款人欲中止代位权诉讼,其裁定恳求能够是承认无需付出货款,付款条件不成就,货款数额应减免等,但不得仅仅与货款自身无关的其他恳求(如货物质量不合格的索赔)。 第四,债款人、次债款人另行就次债款联系恳求裁定,不影响债务人对次债款人产业采纳保全措施。 第五,在中国农业银行汇金支行诉张家港涤纶厂代位权胶葛一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4期),法院以为,依据《合同法解说一》第20条(债务人向次债款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确定代位权建立的,由次债款人向债务人实行清偿义务,债务人与债款人、债款人与次债款人之间相应的债务债款联系即予消除)的规则,进入代位权诉讼程序后,债款人即丧失了主动处分次债款人债务的权利,代位权行使的成果直接归归于债务人,次债款人假如实行义务,只能向代位权人实行,不能向债款人实行。本文以为,着眼于代位权的债务保证功用,公报案例的这一论述相同适用于债款人另行提起裁定的情形。由此,即使裁定判决次债款人应向债款人清偿债款,次债款人也不得直接向债款人实行,而应依据代位权诉讼的判决成果最终确定实行目标。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