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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追债公司​公司闭幕时股东没有交纳出资:承当连带清偿职责

重庆追债公司公司闭幕时股东没有交纳出资:承当连带清偿职责 

 依据《公司法解说(二)》第22条规定:公司闭幕时,股东没有交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产业。股东没有交纳的出资,包含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没有届满交纳期限的出资。公司产业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建议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建议人在未缴出资规模内对公司债务承当连带清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撑。

 即公司闭幕时,股东没有交纳出资的(此刻既包含依照公司章程应当交纳而未交纳的“不合法未交纳”亦包含依照公司章程没有届满交纳期的“合法未交纳”),公司债权人可建议未出缴股东以及其他股东或建议人在未缴出资规模内承当连带清偿职责。

 此刻,公司债权人要求股东承当职责的条件为公司产业不足以清偿时,即清偿规模仅为公司不能清偿部分中股东未缴的出资规模,而不同于上述景象中的“全部公司债务”;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清偿职责的承当方法为未出缴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建议人承当连带清偿职责。

本文由重庆追债公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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