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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要债公司公司内容上的改变的方法重庆要债公司公司内容上的改变的方法 1、公司组织方法改变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司组织方法的改变并不影响公司对其债款的承当。 比方《公司法》第9条有明确规定:“有限职责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改变公司方法后,原公司的债款、债款由改变后的公司继承。”公司依法改变其组织方法后,原公司不再存续,但原公司的债款、债款不会因为原公司的不在而自动消失。为了有效维护债款人的合法权益,从法律上承认公司改变组织方法后的债款、债款的归属,避免胶葛。 2、公司股东改变 无论股东是否改变,公司主体不变,公司的债款债款连续,对外仍是由公司承当职责和主张权力。在签订股权转让前,原股东应将公司的实在情况奉告新股东,并经双方承认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改变后债款债款即由新股东在其出资范围内承当。如改变后呈现没有奉告的公司债款(如对外担保职责、未在财政账册中表现的外欠款等)并形成公司丢失的,新股东可追究原股东的违约职责。 原股东还可与新股东以内部协议约好债款债款的承当方法,可是该协议仅对内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 本文由重庆要债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