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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要债公司​公司内容上的改变的方法

重庆要债公司公司内容上的改变的方法

1、公司组织方法改变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司组织方法的改变并不影响公司对其债款的承当。

比方《公司法》第9条有明确规定:“有限职责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改变公司方法后,原公司的债款、债款由改变后的公司继承。”公司依法改变其组织方法后,原公司不再存续,但原公司的债款、债款不会因为原公司的不在而自动消失。为了有效维护债款人的合法权益,从法律上承认公司改变组织方法后的债款、债款的归属,避免胶葛。

2、公司股东改变

无论股东是否改变,公司主体不变,公司的债款债款连续,对外仍是由公司承当职责和主张权力。在签订股权转让前,原股东应将公司的实在情况奉告新股东,并经双方承认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改变后债款债款即由新股东在其出资范围内承当。如改变后呈现没有奉告的公司债款(如对外担保职责、未在财政账册中表现的外欠款等)并形成公司丢失的,新股东可追究原股东的违约职责。

原股东还可与新股东以内部协议约好债款债款的承当方法,可是该协议仅对内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

本文由重庆要债公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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