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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什么是工程质量保证金

重庆收账公司什么是工程质量保证金 

(一)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份额3%仍是5%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办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第七条的规则,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好方法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份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好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代替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该规则于2017年7月1日施行,其3%的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份额代替了原《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办理暂行办法》(建质[2016]295号)5%的规则。一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了解与适用》所述[1]:“工程质量保证金一般不能超过工程总价款的3%,超过的部分不能认定为工程质量保证金。[2]因而,建设工程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上限为工程价款的3%,当事人约好超过3%的,超出部分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予以返还。(二)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划扣实践中,双方对质量保证金的划扣常常发生争议,体现在前期合同签订时对划扣景象和程序的谈判,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对保证金划扣的拉锯,甚至承包人以诉讼方法要求发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或质保金不足以抵扣景象下发包人诉讼要求追偿质量保证金。因而,主张遵循合规留痕的质保金划扣流程:第一、发包人发现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保证以书面形式及时告诉进行修理并保留送达凭证等;第二、经发包人告诉承包人仍回绝修理的,双方可洽谈委托第三方判定组织明确原因和职责等;第三、在判定组织出具判定意见后,发包人以书面方法送达或告诉承包人判定意见、要求承包人修理并承当判定费用以及修理计划(含预估修理费用及修理期限);第四、承包人仍回绝修理的,发包人可委托第三方进行修理并告诉承包人具体修理费用、判定费用以及发包人将从质保金中扣划相应费用的事实。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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