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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什么是工程质量保证金重庆收账公司什么是工程质量保证金 (一)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份额3%仍是5%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办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第七条的规则,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好方法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份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好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代替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该规则于2017年7月1日施行,其3%的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份额代替了原《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办理暂行办法》(建质[2016]295号)5%的规则。一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了解与适用》所述[1]:“工程质量保证金一般不能超过工程总价款的3%,超过的部分不能认定为工程质量保证金。[2]因而,建设工程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上限为工程价款的3%,当事人约好超过3%的,超出部分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予以返还。(二)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划扣实践中,双方对质量保证金的划扣常常发生争议,体现在前期合同签订时对划扣景象和程序的谈判,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对保证金划扣的拉锯,甚至承包人以诉讼方法要求发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或质保金不足以抵扣景象下发包人诉讼要求追偿质量保证金。因而,主张遵循合规留痕的质保金划扣流程:第一、发包人发现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保证以书面形式及时告诉进行修理并保留送达凭证等;第二、经发包人告诉承包人仍回绝修理的,双方可洽谈委托第三方判定组织明确原因和职责等;第三、在判定组织出具判定意见后,发包人以书面方法送达或告诉承包人判定意见、要求承包人修理并承当判定费用以及修理计划(含预估修理费用及修理期限);第四、承包人仍回绝修理的,发包人可委托第三方进行修理并告诉承包人具体修理费用、判定费用以及发包人将从质保金中扣划相应费用的事实。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