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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追债公司关于公证债务文书重庆追债公司关于公证债务文书 公证债务文书,即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乐意接受强制履行许诺的债务文书。假如比较走运,债务文书已经进行过公证,债务人能够直接申请法院履行。 法律根据: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履行效能的公证债务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②处理具有强制履行效能债务文书公证及出具履行证书的指导定见 在这里有几点需求留意: 一是公证债务文书的债务人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受理。由于已然债务人获得了一份具有法律效能的履行根据,就不能再获得另一份履行根据。 二是公证债务文书确有过错,人民法院或裁定不予履行。 重庆追债公司以下几种情形会考虑认定为“确有过错”: ▶债务文书没有给付内容的; ▶债务债务关系约好不清晰,双方当事人对债务文书约好的给付内容(数额、期限、方法)等存在争议的; ▶债务文书没有清晰载明债务人乐意接受强制履行许诺的; ▶好坏关系人有充沛证据证明债务文书是债务人与债务人为规避法律义务、危害他人利益,恶意勾结进行公证的; ▶公证员在处理公证时有纳贿、舞弊行为的; ▶提交的证据足以推翻债务文书的; ▶人民法院以为履行该债务文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本文由重庆追债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