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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债公司考虑认定为夫妻一起债款方法重庆收债公司考虑认定为夫妻一起债款方法 (1)负债期间购置大宗资产等构成夫妻一起财产的;(2)举债用于夫妻双方一起从事的工商业或一起出资;(3)举债用于举债人单独从事的生产运营活动,但爱人一方分享运营收益的。 有证据证明存在以下情形的,能够考虑认定为个人债款:(1)婚姻持续短暂且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大宗开支,负债用于家庭共用共益的可能性较低的;(2)债款发生于夫妻分家、离婚诉讼等婚姻关系不安宁期间,爱人有固定作业或稳定收入来历的;(3)债款用处存在指向举债人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度可能性;(4)债款用处与举债人无直接关联,而是举债人单独自愿担负且用处与家庭一起日子、一起生产运营无关的,如与家庭一起日子、一起生产运营无关的担保、债款参加等;(5)债款用处无益于家庭乃至有损于家庭安宁日子的,如用于婚外同居日子等。 司法实践中还需注意,浙江作为民营企业大省,民间资金活泼,经商文明和出资气氛较为浓厚。对一些案件中,负债用于夫妻一方以单独名义经商办企业,或进行股票、期货、基金、私募等高风险出资的,不宜一概以“不能排除收益用于一起日子”为由,“一刀切”地认定为夫妻一起债款。尤其在夫妻长期分家、对立激烈等情况下,如果有独立收入来历的爱人一方抗辩对举债人的运营或出资行为完全不知情,且未分享运营或出资所得的,应谨慎认定债款性质为夫妻一起债款。 本文由重庆收债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