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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债公司吊销权的建立要件重庆收债公司吊销权的建立要件 1、债款人在施行行为时具有片面歹意,债款人明知其产业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款而处分产业或权力,即可推定其具有歹意;而第三人无须具有危害债款人的歹意,只要求其在施行行为时知道债款人的行为将有害于债款即可。2、债款人须有放弃到期债款、无偿转让债款或以显着不合理的贱价转让产业等害及债款的行为,也即诈害行为。其表现形式有生意、假贷、赠与、革除等法律行为,也有催告、抵销、诉讼宽和等非法律行为;有让与所有权、在自己的产业之上设定他物权、让与债款、革除别人债款等积极削减产业的行为,也有债款承当、为别人提供担保、为一个债款人增设抵押权、提早清偿未到期债款等消极添加债款的行为。3、债款人的行为须以产业为标的,才能适用吊销权。另,吊销权的目的在于恢复债款人的责任产业,而不在于使其添加,故债款人拒绝受领利益或者拒肯定其有利的合同时机,债款人不得请求吊销。4、债款人的行为须于债款发生后有用建立并继续存在,即债款发生在前,债款人行使吊销行为在后,这一要件虽在法条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如不作这样的理解,则会使债款人行使吊销权毫无约束可言。 本文由重庆收债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