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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债公司撤销权的建立要件

重庆收债公司撤销权的建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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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款人在施行行为时具有片面歹意,债款人明知其产业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款而处置产业或权力,即可推定其具有歹意;而第三人无须具有损害债款人的歹意,只要求其在施行行为时知道债款人的行为将有害于债款即可。

2、债款人须有放弃到期债款、无偿转让债款或以显着不合理的贱价转让产业等害及债款的行为,也即诈害行为。其表现形式有买卖、借贷、赠与、革除等法律行为,也有催告、抵销、诉讼宽和等非法律行为;有让与所有权、在自己的产业之上设定他物权、让与债款、革除他人债款等积极减少产业的行为,也有债款承担、为他人提供担保、为一个债款人增设抵押权、提前清偿未到期债款等消极增加债款的行为。

3、债款人的行为须以产业为标的,才能适用撤销权。另,撤销权的目的在于康复债款人的职责产业,而不在于使其增加,故债款人回绝受领利益或者回绝对其有利的合同机会,债款人不得请求撤销。

4、债款人的行为须于债款发生后有用建立并持续存在,即债款发生在前,债款人行使撤销行为在后,这一要件虽在法条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如不作这样的理解,则会使债款人行使撤销权毫无限制可言。

本文由重庆收债公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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