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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讲解债款人代位求偿权建立的条件重庆收账公司讲解债款人代位求偿权建立的条件 (一)债款人对债款人的债款合法且现已到期; 债款人与债款人之间、债款人与次债款人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债款债款联系,是债款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基础条件。在真实有效的基础上,两个债款债款联系应该均已到期。 在该基础条件无法完成的情况下,代为求偿权无法完成。所以衍生出如下三个条件: 1、债款人只能在次债款人的债款范围内恳求代位求偿。 2、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款人对债款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款人建议。 3、债款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款人的债款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建立的,人民法院会裁决驳回债款人的起诉。 (二)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对债款人形成危害; 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对债款人形成危害的,是指债款人不实行其对债款人的到期债款,又不以诉讼方法或者裁定方法向其债款人建议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款,致使债款人的到期债款未能完成。次债款人(即债款人的债款人)不认为债款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三)债款人的债款不是专归于债款人自身的债款。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则的专归于债款人自身的债款,是指基于扶养联系、抚育联系、奉养联系、承继联系产生的给付恳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恳求权等权力。 专特点的债款多基于特殊人身联系而建立,或者其用处具有专特点,债款人不得就专属类的债款享有代位求偿的权力是为了保护。 |